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2024年7月19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协同做好军队单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协同推进军队单位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军地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主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将文物普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结合军队单位具体实际,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切实摸清军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底数。
《通知》要求,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建立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军队单位文物普查统筹指导。省军区系统(含新疆、西藏军区,北京卫戍区)作为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本地区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指导所属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与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分级建立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驻地部队文物普查中跨军地有关事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带动和业务指导,将驻地部队纳入普查各阶段业务培训范围,为军队单位文物普查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在文物认定,价值评估、调查登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通知》明确,要扎实做好军队单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文物复查。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与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对接,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已掌握的属地军队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协助做好文物基础信息核准、调查等工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及时将军队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分发驻地部队,协调做好文物信息采集填报等复查工作;要着力抓好军队单位新发现文物调查,重点对见证人民军队诞生、成长、强军伟大历程,见证我国军队守疆固土重要成就的历史等,搞好实地调查,并根据文物所处区域纳入相应单位普查统计。实地调查结束后,军队单位应按照军队保密有关要求和军队单位文物普查总体安排,提供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认定。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涉及军队不可移动文物,或涉及军队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充分征求军队单位意见。
《通知》强调,践行应保尽保,持续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军地相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将军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国家文物分级保护、属地管理大体系,协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实落地。要严格落实军队单位文物管理使用直接责任,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对普查复核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军队单位要立即实施文物抢险修缮;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在项目申报、方案审批、组织实施等方面加强指导支持,确保文物安全。军队单位要加强文物日常管理、重视排查巡检,改善文物保存状况,结合实际推进军队不可移动文物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文物历史价值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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